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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取行动

1999-11-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祝晓风 我有话说

忍无可忍,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本报10月13日发表陈平原的《君子方正,未必可欺——关于〈随笔丛书〉的遭遇》在读者和作者当中引起较大共鸣,在目前侵权行为猖獗的情势下,作者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又成为广大作者关注的问题。

刚刚从国外回来的周国平是从记者这里才知道他的文章在这套丛书中“一展风采”的。他说,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仅仅呼吁是没有用的,必须采取行动。也就是说,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针对侵权行为,一个一个地去斗争。

被“中国现代学术文化随笔”丛书收入文章最多的复旦大学的葛剑雄日前到北京开会,与该丛书的部分作者陈平原、李零、杨念群、雷颐等聚在一起时,不由得又提到此事。葛剑雄说,他给四川人民出版社打过好几次电话,但对方总是一拖再拖,称4本书总共5万元稿费已被段吉福一人领走,而出版社方面并无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我们单位的王振忠教授也曾向出版社方面交涉,也没有下文。”葛剑雄还说,这4本书中有一本书《要是世上只有中文》的书名是用的他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当时段吉福可并没有说明有这么一出,将来我如果想用这个标题做书名自己出一本集子的时候,我不是很为难吗?这不是很让人气愤的事吗?”“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用我的文章的标题做他的书名,也是一种侵权。”

北京大学的李零教授看了本报发表的陈平原的文章后说,他现在记得当初确实收到过段吉福寄来的一封约稿信,“我收到信的时候,发现他(段吉福)所要求的截稿日期已经过了,所以我也就没有答复。”也就是说,李零也没同意段吉福收编李零的文章。李零说,他遇到这样的事已经许多起了,有的比这次严重得多。他的一本被“内部发行”的学术专著,就被盗版得遍地都是。

杨念群认为,这次的侵权事件至少也说明有的出版社在出版选题方面并无新意,选题重复,编编选选、摘摘抄抄、东拼西凑总是要出问题的。

著名学者王春瑜教授看到陈平原的文章后表示,“我支持您将此事追究到底。”“时下人欲横流,文坛学苑扒手强盗猖獗,不能让此辈太得意了。”

最近,四川人民出版社向陈平原教授提供了出版社与段吉福的出版协议,协议上写明,稿酬为每千字50元。可当时段向一些作者提供的、有出版社公章的、要求作者签字的文件上,稿酬却是每千字30元。作者们普遍认为,编选者的编辑工作也的确应得到一定的报偿,但是,第一,这种“编选”毕竟不是原创性的工作,其所得报偿不能与写作者的报偿等而视之;第二,“编选者”不应从作者的稿酬或版税中支取,因为这完全是两笔钱;第三,现在的情况说明,该丛书的作者们在某种程度上被欺骗了,至少,作者们一部分正当权益遭到了侵害。作者们提出,他们并未同意稿酬由段吉福代领,现在问题既已提出,出版社不能一推二六五,什么都不管。

另外大家还提出,出版该丛书的出版社不够慎重,至少应该要求编选者提供著作权人授权段吉福编选的有效文件,然后方可付诸出版程序。但现在纠纷已出,出版社肯定脱不了干系。

发凡起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著名古典文学学者、南开大学教授罗宗强也是在读了陈平原的文章后才知道他的文章被选入“随笔丛书”的,但罗教授说,“至今,连此一丛书是何面目,也茫无所知”,“当然更不存在给予其授权证明之事。”罗教授还说,数年之前,有一本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论文集,收入他的一篇文章,于是去信要求至少送给一本样书,但北京的那位主编置之不理。他表示,这一次想改变作法。如果此丛书入选的作者们愿意联合起来,讨个说法,他必参加。据了解,罗教授已于三周前同时给出版社、西南民族学院及段君本人去信,提出给还样书与稿酬的要求。

现在许多人和出版社编书都是先斩后奏或者斩而不奏,都是拿着单方面拟好的所谓“合同”、“协议”让作者签字,完全不能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鉴于现在许多编书人违规编书,毫无信用可言,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办?有的作者提出,作者一方应该针对有人来约稿只有单方面条件的情况,也准备相应的一份协议,上面写清楚编书人和出版社要履行的义务,比如,最起码的付酬标准、付酬方式、付款时间都要写清楚,要保证赠送样书,要达到作者许可的编辑水准和出版水准,这些条件如果达不到,编辑、出版方要承担的赔偿等责任也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当编辑、出版方要作者在同意出版的授权书上签字的时候,作者也应该请对方在自己所拟的上述文件上签上他的尊姓大名。这是作者保护自己的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著作权同房屋、汽车产生的权利一样,同属于财产权。既然属于财产权,就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利用其财产。所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藐视,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难怪王春瑜教授说“随笔丛书”事件与“公然抢劫”无异。

但是,一个老问题又被提出来,那就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维权的一方如果采取行动,往往得不偿失。不论是采取诉讼或非诉讼的手段,被侵权的一方、有理的一方最后的所得,与投入的时间、精力相比实在不划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成本过高(至少与最后的所得相比是如此),使得作者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作者作为权利人,抵制侵权行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在此情形之下,为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成立法律方面的代理机构就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使打击侵权的总成本大大降低,可以使作者比较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陈平原等作者也都认为,能有一个代理机构为作者出面交涉此类被侵权的事宜,是目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一个办法。

总之,必须采取行动。

关于“随笔丛书”一事的最新进展是,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葛剑雄教授巧遇四川人民出版社的上级有关领导,向这位领导通告了这件事。这位领导表示:此事他会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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